家教會會章

保良局錦泰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6.2014 版

第一章                   總則

(一)定名:保良局錦泰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九龍黃大仙蒲崗村道180號

(三)宗旨:加強學校與家庭間之聯繫、溝通和了解,促進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友誼;商討彼此關注的問題,以求協力改善學生之福利,讓學生在品德、才能、學業各方面獲得良好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四)會員類別:

(甲)家長會員:除特別聲名外,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自動成為本會會員。本校教師若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者,亦屬本會會員。

(乙)當然會員:現任保良局錦泰小學的教師為當然會員。現任校長為當然顧問, 有權列席會議。

(五)會員權利:

凡現任教師會員及現就讀學生的家長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提議及表決等權利(現任校長除外),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六)會員義務:

(甲)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

(乙)繳納會費。

(七)會費:

(甲)每名就讀學生家長會員均須繳交會費,年費為五十元,首次入學時須一次過繳交六年的會費(插班生以就讀年期起計算)。

(乙)會費數目的增減將由理事會決定。

(丙)家長會員須於子弟首次入學時繳納會費。

(丁)凡會員有中途退會或子女均已離校者,已繳會費概不退還,其會籍亦當作自動喪失論。

第三章                   組織

(八)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通常由主席於三週前通知各會員,召集開會。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 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 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大會休會期間,以理事會為最高執行組織。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六十人為有效。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須延會,並通知各會員出席,延會必須超過四十人方為有效,如延會仍未達法定人數則議案撥交理事會議決,愈七成理事贊成則議案通過,惟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甲)                                     週年大會:報告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通過及選舉下屆理事、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各項議決案以              七成出席會員通過即為有效。

             (乙)臨時大會: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十名以上聯署請求,得召開臨時大會。

(九)理事會

(甲):由理事廿六人組成,學校教師代表六人,為「當然理事」無須選舉外,其餘廿名理事由會員投票選舉經會員大會通過及確認,組成理事會。另備候補理事四人,校長為當然顧問。

(乙):新一屆理事會經通過及確認後,應舉行首次會議選出以下的職位: 主席一位、副主席兩位(由家長擔任第一副主席,教師任第二副主席),文書四位(由教師一人、家長三人擔任)、財政兩位(由教師、家長各一人擔任)、聯絡五人(由教師一人,家長四人擔任)、總務六人(由教師一人、家長五人擔任)、康樂六人(由教師一人、家長五人擔任)。

(丙):理事均為義務性質,每年最少舉行二次會議,以半數理事為會議法定人數。理事任期為兩年,即一月一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丁):連選得連任,惟各理事只准連任二屆(即連做三屆),如理事有中途離職,則由候補理事依票數最高者遞補﹔如再出現理事空缺者,則交由理事會處理,以彌補理事人數之不足。

(戊): 理事當選後,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席會議者,理事會有權視乎實際情況,通過將其罷免。

(己):理事會轄下設特別小組處理會務。

(十)會員大會職權:

(甲)通過或修改會章。

(乙)通過及確認經會員投票產生的理事。

(丙)檢討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預算。

(丁)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十一)理事會的職權:

(甲)執行周年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協助辦理日常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丁)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戊)得聘請本校校董或地方上熱心人士為會長、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本校建校捐款人為永遠顧問,該等人士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十二)理事會委員的職權:

(甲)主席為本會代表,指導理事會轄下之各組,綜理各項會議,及主理一切會務。

(乙)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請假或離職,則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丙)財政主理一切財政收支及管理各項數簿收據,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制定財務年結及預算,送交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丁)文書負責一切書信、文件資料之保存及會議紀錄。

(戊)聯絡負責會內一切聯絡事務及會議通知。

(己)康樂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庚)總務協助辦理會務及保管會內一切物資。

(十三)家長校董選舉:

本會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章程舉行家長校董選舉,並提名當選人予法團校董會,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細則載於附錄。

第四章                   會款用途

(十四)財政:

(甲)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

(乙)理事會須將所有款項儲存於會員大會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須由以下五人中的一位家長理事及一位教師理事共兩人聯合簽署及加蓋會印始為有效,該五人為:主席(一位)、第一副主席(一位)、第二副主席(一位)、財政(兩位)。

第五章                   紀律

(十五)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甲)違反本會章程。

(乙)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丙)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第六章                   附則

(十六)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修改需由會員大會進行。

(十七)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及有關法定條例,保良局規條及校內行政。

(十八)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十九)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及盈餘應全數捐贈保良局錦泰小學。

(二○一三年十二月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一四年六月執行